暗涌 发表于 2021-1-4 12:56

四个村民因自己的诉求得不到解决而心怀不满,大闹村“两委”选举...

近日,梧州市龙圩区新利村村民黎某坤、纪某深、纪某光、廖某昌因自己的诉求得不到解决而心怀不满,竟前往村“两委”选举现场进行破坏,要挟
大会解决个人诉求。接报后,梧州市龙圩公安分局迅速处置,依法对黎某坤等4人予以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有力维护换届秩序。


2020年12月29日9时许,梧州市龙圩镇新利村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过程中,该村村民黎某坤、纪某深、纪某光、廖某昌突然冲进会议室,冲击会场,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政策后,黎某坤等4人依然我行我素,在会场上大吵大闹,严重破坏了选举秩序。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龙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询问,黎某坤、纪某深、纪某光、廖某昌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原来,4人因自己的诉求得不到解决而心怀不满,故前往选举现场进行破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黎某坤、纪某深、纪某光予以行政拘留,对廖某昌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事,选举权是法律赋予选民的神圣权利,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他人行使选举权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行为。警方将坚决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保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龙圩警事

小逗比 发表于 2021-1-4 12:58

要是解决不好的就报警,不要做这种事情

摩擦摩擦 发表于 2021-1-4 12:58

很多方法来解决这种事情,不要做太过激的行为

游人 发表于 2021-1-4 16:13

方法大把,干啥要用这种方式呢

级风 发表于 2021-1-4 16:31

我只能说,大可不必

荒芜 发表于 2021-1-5 08:43

没必要这样吧

小黑屋 发表于 2021-1-5 09:16

有什么问题还是要通过正确方式解决

什么仇什么怨 发表于 2021-1-5 09:16

这样子闹就是自身的错误了

吹泡泡 发表于 2021-1-5 09:16

有什么事不能解决   非要这样做

不能自已 发表于 2021-1-5 10:35

太傻了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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