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两车追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该怎么办?
2月23日下午,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接到一起在G7212兰海高速两车追尾事故的报警电话,称涉事双方碰撞后停在高速匝道口位置争执不休,急需交警出警进行处理。01
双方争吵
当天下午17时许,民警到达现场看到,在G7212兰海高速下行线311公里石湾立交匝道口处,一辆马自达小轿车和一辆传祺越野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也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但涉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为此,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执。
前车驾驶人认为:
是后车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的追尾。
后车驾驶人认为:
是前车突然停在行车道上导致的追尾。
02
了解情况
民警在了解事故经过后得知:事发前由于前车行驶经过立交桥匝道口时,因看不清路牌,怕走错路,便突然急刹车停在行车道上,想看清楚路牌再选择前进的路线。在这个过程中,后车未保持足以紧急制动的安全车距,反应不及时而撞上了前车。
03
现场判责
民警根据现场痕迹及双方描述,确定了事故责任,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违法行为,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两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处罚:前车驾驶人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被罚款200元记6分;后车驾驶人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被罚款100元。
事故双方又该怎样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交警提醒: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时候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随意停车车辆之间要保持好安全车距避免事故的发生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开车请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这个,真的是厉害啊,居然停车看? 既然都有问题就不要争执了啊,在高速上危险啊 看来双方的驾照怕不是都是买的?;P 最怕看到那些出了事还在吵不解决的了,太可怕了 只要都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出事了啊! 走错就下了高速在上啊,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情了好吗 还好有交警定责 啊,不然吵到啥时候?真的是服气啊 停车看就难搞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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