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合浦某屠宰企业状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认为...
日前,因不满行政处罚,合浦县食品公司白沙购销站、廉州购销站、星岛湖购销站、公馆购销站和山口购销站等5家屠宰企业将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前报道:合浦这家屠宰企业不服被罚,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院...
该五案经过合并审理,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被告经调查发现,原告在生猪屠宰过程中,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打码服务、代收代付服务、借资收购生猪服务等合作经营为由,自立“服务费”收费项目,自定40元/头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向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曾出台《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取缔非法收费”、“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原告作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生猪屠宰过程中,除了按照政府定价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打码服务、代收代付服务、借资收购生猪服务等合作经营为由,自立“服务费”收费项目以收取服务费,经被告责令退还后拒不退还。
对于原告辩称其收取的费用是“与生猪商合作经营收取的成本及利润,不属于另立名目乱收费”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于该身份享有生猪定点屠宰的特殊地位、资源及利益,原告在提供屠宰服务时,利用该身份与生猪商开展所谓合作经营,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借资收购生猪等服务为由,在政府定价之外另行收费,显然属于上述所称“非法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被告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下一步,该院将借助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强劲东风,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依法公正审结关乎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为推进合浦县各行各业健康发展增添司法动能,切实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推向深入。
杜绝“乱收费”现象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前提,也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
来源:合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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