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岛 发表于 2021-5-31 08:50

一大爷开电车没戴头盔挨罚20元,他不服处罚将交警及政府部门告了...

去年9月,南宁市民雷先生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罚款20元。一怒之下,雷先生将南宁交警和政府都告上了法庭。5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0年9月4日13时许,雷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南宁市兴宁区民权路上,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雷先生被南宁市交警四大队的执勤民警发现并处罚,但雷先生并不认可处罚。
根据南宁市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未佩戴头盔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雷先生不服处罚决定,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兴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雷先生要求修改相关冲突条款的请求。


雷先生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南宁市交警四大队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为他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
原告雷先生:我是认这个上位法,上位法规定我戴我就戴,不规定我戴,我就可以选择戴或不戴。你现在上位法没有这一条,你凭什么说我违章,我不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
的确没有关于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的法律规定
那么,南宁市出台这样的条例是否合法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文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吊销其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那这个规定是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被告适用这个条例对原告作出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不当。


5月2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雷先生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自己安全还是有其他驾驶员及行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好头盔。
来源:广西高院宣传处、广西新闻频道

蜘蛛精 发表于 2021-5-31 09:01

大爷不佩戴头盔发生事故你就 知道错

明旦沟水头 发表于 2021-5-31 09:04

屎忽痒,不带头盔多危险啊,罚你个20块钱怎么了,好让你下次记得

柳絮飘满园 发表于 2021-5-31 09:04

大爷还是大爷啊

小黄菊 发表于 2021-5-31 09:05

规定要戴的你不戴,还有理了

带我走 发表于 2021-5-31 09:08

时间可真多啊

孤单抗体 发表于 2021-5-31 09:08

这大爷可以呀,诉讼费不是钱吗

一只肥咩 发表于 2021-5-31 11:06

合浦要50块https://hepuwang.app1.magcloud.net/public/emotion/face_005.png

有你的小镇 发表于 2021-5-31 14:36

还是大爷牛皮,啥事都敢干

天真与闪电 发表于 2021-5-31 14:36

最近抓车抓的严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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