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建设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将历史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四)准确把握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内涵。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目的是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中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现中华民族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
(五)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制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及省级规划,建立国家级、省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六)明确保护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延续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七)严格拆除管理。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八)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城市和乡村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九)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经科学论证后,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仓储物流、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
(十)弘扬历史文化。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处处见历史、处处显文化,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结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重点工作,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
(十三)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十四)强化奖励激励。鼓励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各地保护传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来源:《中国艺术报》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题:如何系统完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专家学者解读《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王优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出台这一意见有何重大意义?意见包含哪些“硬核”措施?将如何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意见提出,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为目标,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意见体现了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第一次提出了以价值为基础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它不仅讲保护,而且特别强调传承,核心是通过所有历史文化遗产讲好‘中国故事’,使其内化为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产生强大的社会凝聚力。”清华大学建筑系教授吕舟说。
从1982年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开始,改革开放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留下丰富“家底”:1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6819个中国传统村落,划定历史文化街区970片,不少有价值的工业建筑、文化景观也逐步纳入保护体系。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生动述说着过去,深刻影响着当下和未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但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依然出现很多问题,包括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随意破坏传统风貌,地方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
“破坏、拆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屡禁不止,关键是缺乏系统性的保护机制和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中枢说,意见的出台,从顶层设计和系统保护的角度看是“前所未有”和“恰逢其时”的。
专家认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重新构建一个体系,把原来条块分割、碎片化的历史文化遗产重新整合成一个整体。
赵中枢说,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源头、过程、方法和出路,非常全面。从源头上,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内涵,对保护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吕舟说,意见提出了思想基础、价值基础、基本目标和保障体系,形成保护和传承“闭环”,是对1982年以来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遇到的问题在今天社会发展条件下提出的解决方案。
意见强调,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专家表示,历史文化保护相对“软性”,原来的保护体系完全依赖于地方对保护对象的理解和积极性,但意见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做出了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有奖励激励、监督检查、考核问责,可以在管理和机制上形成“刚性”传递。
赵中枢说,意见为责任落实、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既治标又治本。“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强化考核问责”等规定,为各个层级形成保护合力提供了机制保障。
意见明确,到202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明、历史、传统精神的灵魂和载体。吕舟说,从“不敢破坏”“不能破坏”到“不想破坏”,我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形成强大共识和合力,才能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文化传承很重要啊 文化遗产值得被保护 嗯,廉州就是合浦,合浦就是廉州,只要离开廉州就不能叫合浦对吧?赶紧让北海佬把营盘白龙还回来,要不珠还合浦就名不副实了! 传承的屁啊,合浦都一步步给蚕食了,珠还合浦真正成为历史!
【学习进行时】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总书记提出这四个“与共”,有何深意?新华社《学习进行时》原创品牌栏目“讲习所”推出文章,为您解读。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用四个“与共”,深刻阐释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
“与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在一起”。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6个民族的兄弟姐妹头顶同一片蓝天,脚踏同一方热土,虽风俗迥异,却血脉相通。四个“与共”道出了一家人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辉煌历史、现实奋斗和坚强决心。
昨天,一家人一起创造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我国的一个显著特征。数千年来,各民族兄弟姐妹在共同描绘祖国的锦绣山河、共同书写悠久的历史、共同创造灿烂的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精神的过程中,留下了昭君出塞、文成公主进藏、凉州会盟、瓦氏夫人抗倭、土尔扈特万里东归、锡伯族万里戍边等历史佳话。
近代以后,面对亡国灭种的空前危机,各族人民共御外侮、同赴国难,抛头颅、洒热血,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史诗。其中涌现出一大批少数民族的卫国英烈、建党先驱、工农运动领袖、抗日英雄、开国将领,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2019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
一家人勠力同心,披荆斩棘,一起创造了中华民族昨日的辉煌。
今天,一家人齐心协力过上好日子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在参加他所在的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到“齐心协力建包钢”“三千孤儿入内蒙”的故事。
上世纪50年代,内蒙古包钢在大规模建设中遇到设备和建设材料供应不足的难题,当时全国上下积极行动,掀起了一场支援包钢的热潮。
上世纪60年代初,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的一些孤儿院,因为食品短缺,3000多名幼小孤儿营养不良。内蒙古的“草原母亲”敞开温暖的怀抱,接纳了这些“国家的孩子”,并将他们抚养长大。
两个感人的小故事,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团结友爱,守望相助,同舟共济的生动写照。
“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习近平语重心长地说。
为了让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发展,将之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加以谋划,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为了让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习近平一次次到民族地区调研,一次次与各民族群众面对面交流。在雪域高原、天山南北,在祖国北疆、西南边陲,都曾留下总书记坚实的足迹和深深的牵挂。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民族也不能落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发展阶段在变,发展环境在变,发展方式在变,但总书记让“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目标从未改变。
正如习近平所说,我们56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要同舟共济、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明天,一家人同心共筑中国梦
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大家只有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才能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民族团结进步之花才能长盛不衰。
“石榴籽”各呈个体而又互相密不可分,共同构成饱满结实的石榴果。习近平在谈到民族团结时多次使用“石榴籽”这一比喻,形象而又传神地凸显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刻涵义。
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如何开展?习近平提出了行动指南:
——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
条条举措,同一指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一家人。
中华儿女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需要各民族同胞手挽着手、肩并着肩,共同努力奋斗,永不分离。
2021-09-06 21:51:24 来源: 新华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