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训!2021年合浦县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交通事故猛于虎”,在关乎生命安全的交通法规面前,容不得我们有片刻的疏忽,更不许我们有半步的跨越。但日常生活中,酒后驾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依然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作用,下面发布2021年合浦县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从中吸取教训,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避免一幕幕车毁人亡、妻离子散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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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无证、醉驾,不按规定超车, 货运机动车超载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57分左右,刘某国饮醉酒后驾驶桂ECM8**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某玲沿国道228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228线6590km+550m(合浦县山口镇定兴村路口路段)处向左变道超车时,与对向由黄某驾驶装载石子的桂E6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E1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日死亡,刘某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2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当事人刘某玲为乘客,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刘某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醉驾、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2月3日晚21时16分左右,叶某饮醉酒后驾驶桂E51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28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道228线6616km+300m(合浦县公馆镇解放路364号门前)处,与前方同向由陈某驾驶临时停车在道路右侧的悬挂“广西EB65**”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叶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1日死亡,车辆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叶某饮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尾灯缺失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叶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醉驾、不按规定超车,夜间行车未开车灯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4日凌晨3时54分许,卢某饮醉酒后驾驶桂EEA1**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5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国道325线641km处(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居委会江头村路段),超车时与对向由曾某饮醉酒后驾驶的悬挂“合浦328**”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车辆及路边一根电线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卢某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借道超车,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曾某饮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警示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未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4月6日早7时34分,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G228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G228线6605 km+500m处(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打烂车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由罗某宝驾驶的搭载陈某英、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陈某明等人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会车,当双方车辆临近时邹某驾车实施左转弯,遇险后罗某宝向左打方向采取避险措施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由黄某奇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客陈某英当场死亡,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陈某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邹某驾驶左前转向灯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在对向有来车会车的情况下强行左转,妨碍对向来车正常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罗某宝驾驶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上路行驶,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奇、陈某英、刘某勤、罗某彤、陈某林、陈某伟、陈某利、陈某岳、罗某邦、陶某军和陈某明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五: 饮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会车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6日凌晨3时33分许,柯某饮醉酒后驾驶悬挂“合浦973**”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赖某沿国道32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325线646km+90m处(合浦县星岛湖镇半球加油站路段),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由顾某驾驶搭载庞某的桂E03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当场死亡,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许死亡,赖某、庞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醉酒后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靠道路右侧通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赖某、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六: 饮酒后驾驶、未及时避让行人,行人夜间未靠路边行走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05月10日22时57分,陈某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5.52mg/100mL)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32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325线656km+800m处(合浦县星岛湖镇柯江村委会罗屋队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在道路中间的行人潘某远发生碰撞,造成潘某远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靠边停车并报警处理,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当日23时00分左右,蓝某毛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325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潘某远尸体再次发生碰撞并碾压。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陈某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会车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潘某远夜间在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蓝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驾车与潘某远发生碰撞碾压时,潘某远已经死亡,蓝某毛无导致潘某远死亡的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蓝某毛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七: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好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让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5月24日早7时23分左右,郭某未佩戴头盔驾驶桂E7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合浦县星岛湖镇洪潮村委会沙埌队路段与岑某驾驶桂K365**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平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2021年5月26日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郭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左转弯时未充分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岑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设有减速标线的路段时,未注意减慢车速确保安全通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八:货运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佩戴安全头盔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7月25日10时35分左右,周某 (男,50岁,常乐镇石城村人)驾驶桂E935**号重型栏板货车运载大型方形铁架沿S20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S207省道241km+300m处(合浦县常乐镇火星村委大平坡队路段)时,铁架与道路东侧路边的树木枝干发生碰刮,导致没有固定的铁架发生移位后失衡突然从车上向道路西侧路面跌落,与对向行驶由蔡某(男,59岁,常乐镇皇后村人)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8月3日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周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超长、超宽、超高载物且未固定载运物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载运物碰到路边树木枝干后突然从车上跌落,严重侵占对向来车行驶路面,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蔡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登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但其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九:未及时避让行人,行人未靠路边行走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5月17日20时36分许,龚某(男,48岁,浦北县张黄镇人)驾驶桂E3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E10**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325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行国道325线622km+200m处(石康镇红碑城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廖某(男,73岁,合浦县廉州镇人)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龚某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充分注意前方路况,遇险时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廖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没有靠路边行走,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龚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廖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十: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速行驶,行人过马路未注意观察路况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7月12日凌晨1时21分许,郭某(男,41岁,石康镇大庄江村人)驾驶桂EHS9**轻型普通货车沿S20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S207省道255km+250m处(石康镇旧车站路段),与前方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男,79岁,石康镇人)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郭某驾驶前照灯、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行经划设减速标线路段且对向有会车的情况下,未充分观察路况降低行驶速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梁某在划设道路中心实线的路段步行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安全意识不可少,遵守交规保平安。
请将安全出行作为首要原则,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资料来源:合浦交警微发布 一年都不知道发生多少次车祸 好惊死,大家开车注意点。 交通事故猛于虎。 我的个妈耶,地上流那么多血,大家开车慢点呀 大晚上的不要再马路上行走,大摇大摆的,人家开车的一个愣神,你当场就没命 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开车注意点啊 特别是晚上的时候能见视线范围太弱一定要谨慎 生命只有一次 珍爱生命! 看着有点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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