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偷菜卖得8元,获刑6个月,罚款1000元...
桂林男子上演现实版“开心农场”,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盗取蔬菜,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该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第一次发现的时候觉得就是割了点韭菜,都懒得报警。但后来是真的忍无可忍了!这一两个月来,隔三差五就来地里偷菜,还换着品种偷。我每天施肥浇水,辛辛苦苦种些菜,小偷却得寸进尺,只想着不劳而获!”被害人唐某愤愤说道。
在被害人报案后,警方通过调取路边的监控录像迅速抓获了被告人毛某。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事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
来源:平南通
勿以恶小而为之 至于吗 以前在广西偷菜只要你跑得快,是不需要给钱的,现在不行了,装监控了 卖8块,赔1000还得坐牢,不值当呀 最恨这些小偷小摸的人, 不干正事 卖得八块赔了1000还获邢 干点正事不好非得干这些小偷小摸的事情 为了点蝇头小利偷东西,后果严重 真的很不值得。 以为偷得少就不是偷么?这种行为真的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