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永恒 发表于 2021-12-4 14:27

北海男子为寻求刺激放火烧山,判了!

大火,危险!熊熊燃烧的烈火,出现在北海市冠头岭上。一条大蟒蛇在大火中被烧伤至死。山火猛于虎,安全重于泰山。
2020年6月29日14时许,北海市冠头岭海景大道冠岭山庄附近多处树林着火,接警后,经北海市各部门协力奋战,火灾于当晚20时许被成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公安机关多方走访摸排,确认本案嫌疑人为刘某某,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归案,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随后,案件移送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刺激,在北海市冠头岭某超市购买了3个打火机,然后在北海市冠头岭海景大道冠岭山庄往北海市防护林场路段选了三个地方放火。
总过火面积6.445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4151公顷,无林地面积2.0247公顷),受灾林木树种有马尾松、台湾相思、木麻黄和其他一般阔叶林,受灾林木总蓄积量81.827立方米,总出材量53.803立方米。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烧毁的木材共价值15735.72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归案后,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残留期,刘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月8日,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涉嫌放火罪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纪守法,切勿随意放火,以免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
本案中刘某某虽然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是却不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依然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来源:北海海城检察潘能银、罗学新 网络

大众 发表于 2021-12-4 14:33

这男的是受了什么刺激

你不懂 发表于 2021-12-4 14:34

额,什么人啊,放火烧山泄愤

样子 发表于 2021-12-4 14:34

可怜的大蟒蛇

沐子 发表于 2021-12-4 14:34

精神病就不要到处乱跑

我以为 发表于 2021-12-4 14:47

精神有问题,并不能成为他的保护伞。依旧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爱是动词进行时 发表于 2021-12-4 14:49

精神分裂不去治疗,搁着放火烧山?

张碧池 发表于 2021-12-4 14:50

有病也没用,改判的还得判

闲人 发表于 2021-12-4 14:52

还能提出上述,看来还是有点正常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绝不姑息

天方地圆 发表于 2021-12-4 14:56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北海男子为寻求刺激放火烧山,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