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万无一失了?法官告诉你:未必!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微信转账是许多人借贷、交易时的首选方式。在大家看来,手指一点一划,钱款就到达对方,既便捷高效,又因“留痕”而具备“借据”“收据”的用途,十分符合快节奏的现代生活。可是,在发生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否也能成为确凿的证据,为举证增添便利呢?
从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中可以得知,在举证时,不少案件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对方支付款项。然而,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无法证实收款人是谁,更无法证实转账交易的微信号持有人是否为原告、被告双方,由此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微信号是否为对方所持有,主要依靠对方自认。但如果对方不答辩、不出庭、不承认时,该如何证明“对方是对方”呢?
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学、好友关系。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张某分别以购买车票、急需资金等为理由,先后向林某借款共9295元,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了上述借款。张某于2021年7月3日向林某偿还800元后,便不再偿还余款。林某多次追偿未果,无奈诉至合浦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张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虽然该案事实简单,但原告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支付借款给被告这一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补强证据证实涉案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就是原、被告双方。
于是,原告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显示有原告、被告完整姓名及微信号的全部款项支付凭证。法官综合全案证据,确定了收款方微信号持有人就是被告张某,从而判决支持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新型电子化交易活动中,缺少纸质版的借据、收据等材料,不能直观地确认付款人和收款人,故此类案件中,证明电子账号持有人的身份异常重要。在采用电子化方式支付款项时,应当首先确认对方电子账号的实际持有人,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及时留存电子转账支付凭证,除了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在争议发生后也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工作、生活中也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子账户,防止被他人非法使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如何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
请看教程↓↓↓
01
第一步:打开微信“钱包”
02
第二步:点击“账单”
03
第三步:找到向对方支付的那笔款项记录,点击“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即可根据提示操作生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何朝娟黄书君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以说微信记录也可能不能作为凭证啊 现在微信聊天都得谨慎了 不想借钱给别人,也不问别人借钱,省得一堆麻烦事儿 如果发生纠纷,是麻烦。 从来不借钱 借出去容易,要回来难。所以从不借钱 这年头,借钱的都是大爷,债主跟个孙似的 花呗YYds 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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