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广西一男子对外销售病死瘟猪肉,从中获利共计...
2021年12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情回顾2019年9月4日,陈某明收购生猪回桂林销售,在运送至屠宰场的过程中,因故有两头生猪死亡。之后陈某明将该两头死猪分别以200元、2000元销售给曾某峰(已判刑)分割对外销售。
9月26日,陈某明收购的生猪又有一头死亡,其将该头重约420斤的死猪以1400元销售给曾某峰,曾某峰将死猪分割对外销售牟利。
9月27日,公安人员查获曾某峰正在加工的病死猪四头,共计668斤,当场抓获曾某峰。
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猪组织1、组织2中检出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感染猪瘟病毒。查获的病死生猪中,有约70斤的猪肉,是9月26日曾某峰从陈某明处购入的重约420斤的死猪分割后没有售卖出去的。陈某明销售给曾某峰三头病死猪,获利3600元,其中已经被曾某峰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已销售的价款应为3366.67元。
陈某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事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明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某明是涉案死猪的销售者,依法应承担其销售给曾某峰的死猪肉后,曾某峰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销售的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应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到大家囤肉做腊肉的时候了,大家在购买猪肉的时候要注意,确保猪肉品质安全。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这都敢卖,良心被狗吃了 太可恶了这种人 这种肉都敢卖啊!良心何在 我想知道怎么辨别死猪肉 必须重罚!太轻还会再做! 真没良心,无商不奸。 这严重的危急消费者的健康 卖这种肉良心何在? 太可恨了这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