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91岁!广西北海7名老人被养老公司骗取61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闭塞、需要陪伴、渴望健康、认知较弱等特点,炒作概念,虚假宣传,设置陷阱,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2020年5月7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暨全国专项行动推进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专项办主任陈一新强调:要掀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强大攻势。老年人辛苦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养老钱,本想安稳度过晚年生活,却遇到“骗子”蛊惑,花言巧语一忽悠,两手空空泪两行……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急,银海法院来帮你!
案情回顾
银海区法院审理的一批系列案件,原告年龄最小的75岁,最大的91岁,被告为广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骗了他们养老钱。
在2016年到2019年期间,7名原告分别与被告广西某养老有限公司签订《预订休闲养生养老服务合同》及《养老服务合同》。其中,《预订休闲养生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入住时预定金及消费补贴可抵广西某养老公寓内消费的实际费用,抵作消费后预订金及消费补贴金额相应减少,但可继续消费使用;合同期限为3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自愿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养老预订金,可现金支付,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在向甲方交纳休闲养生养老服务预订金后,将连续3年获得甲方每满1年赠送人民币2200元至9000元不等的消费补贴,每年限领取一次;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乙方办理退费,超过30天,则不计逾期利息,以乙方所交预订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将于约定日期为乙方提供休闲养生养老社区(一期)入住条件,并保证乙方在入住休闲养生养老社区(一期)后享受甲方提供的优质服务。《养老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公寓,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养老服务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自愿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养老预订金,可现金支付,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应在约定日期前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养老服务房间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该服务房间,逾期六个月,每逾期一天,甲方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并支付已付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7名原告依约向被告共计支付了612000元,被告遂向7名原告出具《收据》,并发放居住权证及贵宾卡。
钱款已付,7名原告就等着入住被告的养老公寓,接受养老服务,可万万没想到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
承诺书
由于目前公司资金短缺,没有及时支付到期本金、补贴和依约安排入住公寓,给各位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困扰,公司深感抱歉!同时也非常感谢家人们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仍然选择相信和支持公司。本公司在这里承诺在2019年11月前给三年合同到期的会员们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会员们办理退款(包括本金和到期补贴);会员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提前解除合同的补贴按实际解除时间期限计算支付;解除合同后入住公寓仍继续享受会员卡相应等级折扣。
广西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X月X日
被告出具上述《承诺书》后,一直未按承诺书的约定履行,故7名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广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预订休闲养生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7名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订金、养老服务金共计612000元,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提供休闲养生养老社区(一期)入住条件及优质养老服务、房间,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签订上述两份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双方分别签订的《预订休闲养生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请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已付款10%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广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退还7名原告养老服务金6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现在的老人钱好骗啊?都想从老人下手 还好钱回来了 希望没有人再上当受骗 现在骗子都从老人下手了 欺负老人防骗意识低,可恨 希望能严惩骗子 老人家的钱也想骗的么? 怎么会有这样的公司啊,啥人都骗! 老人的钱你们都骗,你们的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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