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公馆:有人竟然敢无证卖这个东西,挨罚了!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 市监 处罚〔 2023 〕30号。合浦县公馆镇陈屋村委会新屋村004号的商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罚。当事人:徐宝住所(住址):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委会大村102号身份证件号码:450521198605174812
2022年12月13日,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公馆镇陈屋村委会新屋村004号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烟草制品,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12月20日将案件移送我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一批货值为465元的烟草制品放在合浦县公馆镇陈屋村委会新屋村004号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1元。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改〔2023〕118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徐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二:徐宝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改〔2023〕118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证据四:合浦县烟草专卖局随案移送材料1套。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8001号)给当事人 ,将拟作出的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少,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26元;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合浦县财政局;账号:86061201010495149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5日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证售卖就该严抓 这老板胆子也太大了啊 说实话,这个老板的认知不够的啊! 怎么想的啊,没有营业执照就卖东西 这胆子不是一般的大啊 无证也敢售卖 这胆子也太大了吧 不管卖什么都需要证的吧 想要卖就把证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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