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132416.56元!合浦某物业公司加价收取小区商铺电费...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3年“3·15”前夕,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合浦县消委会在从2022年办结的消费维权案件中,围绕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精选十个案例为合浦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涉及用水、用电、用气、农业生产资料、涉老保健品、美容、医用口罩价格、月子中心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从法律法规和消费维权角度为消费者支招,引导社会各界人士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倡导企业恪守诚信经营准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案例(三)
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的案例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浦县某物业公司在其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按0.9元/千瓦时的电价向小区商铺收取电费,该电价超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应的电价销售定价目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二、调查处理过程及证据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先后提取了物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对小区商铺用户的电费缴费凭证、2018年至2022年小区商铺的原始抄表记录、《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印件、电费通知单、电量损耗数据、商铺用电抄表记录登记表、商铺电费核算表等材料,物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等。经过核算,当事人多收电费额合计132416.56元。三、适用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四、处理难点本案例处理的难点在于物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当事人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该小区业主电费尚未实行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直接收取,由当事人代收代缴电费,是该小区的转供电主体;供电部门向该小区商铺供应的用电性质为工商业用电。当事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7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桂市监函〔2020〕2229号)的规定,不按照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加价收取电费、不传导政府降低电价红利给终端用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五、处理结果
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下一步,拟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的价款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六、消费警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二)转供电小知识: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来源: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还想请问一下小区物业费1.2/平方,电梯使用费35/月,小区公共水电使用费35/个月,请问你们广西是这样收费的吗?就没人管管。什么都贵,就不见服务多好,设施设备有多好,监控都不得几个 收费是真的乱 需要物业干嘛? 物业跟大爷一样 感觉物业跟大爷一样 物业乱收费真的 花钱请物业干嘛? 这种现象随处可见 只是退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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