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假冒商标、虚假宣传!北海公布一批消费维权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海公布了十五个消费维权案例涉及过期食品、整形医美、药品销售等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起来瞧一瞧——案例一:手机店未按规定保修手机屏幕案消费者反映其2022年7月份在海城区某手机店更换一块华为智能手机的折叠屏幕,价格5千多元。更换后使用未满3个月便出现质量问题。与商家多次交涉无果,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退款或免费更换屏幕。经执法人员多次协调沟通与跟进后,商家同意免费为其更换手机屏幕,为投诉人挽回五千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二:食品商贸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2022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货架上销售的“柳州螺蛳粉”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柳州螺蛳粉”;二、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须注意查看食品外包装,查看生产许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避免买到不合格产品。
案例三: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2022年12月19日,消费者投诉海城区某某药店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待售的药品“白云山板蓝根颗粒”和“长寿牌儿咳糖浆”均未明码标价。“白云山板蓝根颗粒”购进价格为15.6元/袋,销售价为39.8元/袋;“长寿牌儿咳糖浆” 购进价格为13.6元/盒,销售价为39.8元/盒,进销差价率分别为43.17%和50.45%,违反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进销差价率不能超15%的规定,且销售的上述两种药品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036.62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时,要选择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由于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受生产厂家不一、进货渠道不同等因素影响,价格差异较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照商品标价签,详细了解价格、生产厂家、规格、含量等信息,做到货比三家,结合需求选择消费。同时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明码标价。
案例四: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案消费者反映其未满16岁的儿子于2022年11月21日未经家长同意在海城区某某商场一楼花费16000元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11月25日,消费者与孩子到店协商退货退款无果,故来电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协调退款。经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商家当场验机后退回主机的最高回收价并承担一部分责任,在执法人员沟通双方责任后主动提出愿意进行补偿,为消费者及时止损,避免该手机过快的掉价会造成更大损失,最终商家退回并补偿的金额为118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该方案并当场完成退款。
案例评析:《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必须得到其父母的追认。父母不愿意追认的,属于无效。商家应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若手机已经拆封使用,可酌情扣减相应折旧费用。
案例五:美容院未履行消费约定案消费者反映其2022年4月4日起在海城区某某美容院充值购买祛斑产品,并做了3次皮秒项目,使用该美容院产品后产生皮肤红肿问题。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到店要求商家提供投诉人所使用的产品资质合格证明以及厂家的资质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清单等。执法人员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产生消费时有无效退款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将未使用产品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六:早教中心闭店引发群体投诉案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共收到76件关于银海区某某早教中心关门跑路的投诉,家长要求该早教公司退回还未消费的购课费用,涉诉金额高达60多万元。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该群体投诉后,指导协助投诉人向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批起诉达34人,已开庭审理完毕,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早教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早教公司向原告返还课时费。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商家,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要注意金额要适量,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商家的各种承诺;同时,在办理预付费卡的时候,尽量对商家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将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并索要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
案例七:黄金首饰兑换纠纷案消费者反映其2022年1月到铁山港区某珠宝店维修一条4克多的金链,店员告知有以旧换新活动,消费者便换了一条K金金链(价值750元),第二天又调换为一条1克多的金链(价值2500元左右)。事后消费者觉得不合理,要求兑换一条纯金的项链,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明显欺骗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按照消费者原金项链的总价置换一条金项链。
消费警示:关于金银珠宝等贵重且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实价格的商品,消费者应在购买时充分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案例八:老年电动车退货投诉案消费者反映其于2022年12月在铁山港南康镇某电动车店消费2000元为其父亲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但车买回去后老人一直不会开。消费者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得不到解决,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退货退款。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老人已经90岁高龄,无法正常驾驶该车辆,导致该车辆闲置。执法人员耐心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向商家说明老人购车却无法驾驶的难处,商家得知老人的实际情况后,同意退货,投诉人也认识到当初自己购买该电动车时有考虑不周的责任,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同意退货并退还1500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应谨慎考虑,所购物品是否真实所需,以减少产生消费纠纷的可能性。
案例九 :住宅小区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投诉案2022年1月,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住宅小区业主的投诉,反映该住宅小区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和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等问题,要求核查处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开发商发布含有“某某小区位于廉州湾新城,距离海丝首港步行5分钟路程,还有距离廉州湾只有1公里的路程……”文字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另向住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商虚假宣传问题予以立案,并作出了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第四期购房业主的燃气工程安装费退还给业主。
消费警示:买房前,消费者要注意查看开发商资金实力,一是通过网上查询该开发商是否有诉讼记录,二是看开发商开发的其它楼盘是否按时完工,三是看开发商是否按时年检。同时,消费者还应了解清楚楼盘规划真实信息,生活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周边楼盘价格情况,上学、就医、环境、交通是否便利,明确交房时间、交房标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以及逾期的责任等重要信息,切勿盲目冲动购房。
案例十:洗衣液假冒商标侵权案2022年2月,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北海市香港路一仓库查获了一批仿冒注册商标“蓝月亮”的洗衣液,仓库内洗衣液每箱(4瓶/箱)价格为60元,而正品“蓝月亮”洗衣液每箱销售价为196元。经鉴定,仓库内所存放货品均系假冒,执法人员当即将这批货品全部扣押作进一步调查。最终,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负责人销售假冒洗衣液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5万元,并对500箱假冒洗衣液予以没收。
消费警示:购买商品时要保持理性,按需消费,充分了解商家及商品信息,不要过度贪图便宜,主动拒绝购买来历不明的商品。
案例十一:月子中心疫情期间不退定金纠纷案消费者反映其于2022年6月中旬在合浦县某月子中心订了价值15000元的坐月子套餐服务,交付了5000元的定金,原计划于7月17日到月子中心坐月子,受突发疫情影响不能前往,廖女士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其5000元,但月子中心以该理由不成立为由拒绝退款。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商家阐明根据北海市疫情防控的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商家不得以“预付款不退”或“扣除定金”等名义,拒绝履行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月子中心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及预付款5000元。
消费警示:近年来,以月子中心为代表的母婴服务行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宝妈选择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在此,提醒消费者们在选择月子中心时要注意选择证照齐全、服务水准高、信誉度好的月子中心,仔细查看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多途径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誉程度和服务能力。
案例十二:某养生馆利用讲座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2022年5月19日,群众举报称某养生馆每天早上7点半至9点半会聚集大量的老年人,该养生馆可能存在欺骗老人的行为。5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按摩和送小礼品的方式招揽顾客,并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授课宣传其产品。该养生馆于2022年5月17日开始销售诺尔牌西洋参巴戟天淫羊藿丸,截至2022年5月20日已销售(预售)172盒,售价490元/盒,顾客已领97盒,其违法所得为84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能调节机体的机能。但保健品并非药品,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更不能取代药品对病人的治疗作用。而不法销售人员往往会采取夸大功效的方式进行推销宣传,有的甚至打着公益的幌子,往往无据承诺、虚假承诺、夸大承诺。广大老年人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夸大宣传,更不能停止正常服用药物及治疗,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的后果。
案例十三:破获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生产窝点案2022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在合浦县公馆镇城乡结合部破获了一个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窝点,查扣成品包具285个、包装用防尘袋1602个及相关配件928套。这批包具成品经“GUCCI”和“GG”商标持有人鉴定,确认是假冒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按正品相同或近似款式、型号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市场销售价格,这批涉案包具成品的货值金额高达500万元。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名牌商品的时候要到正规商家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名牌包具兜售,消费者须慎重购买;没有经过正规商家授权的商铺,出售的名牌包具真伪无法保障。
案例十四: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案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广告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21年4月28日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违法发布多条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广告,另查实,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已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范围。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要重视审查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其次重视医疗病例的内容,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整形成功的广告,很多医疗广告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情况。应将术前医疗机构所做出的承诺(如术后样貌等内容)落实在合同里,保存好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病历本、缴费单据、医疗美容合同、相关聊天记录,术前和术后的照片等内容,若出现消费纠纷,可凭借合同进行维权。
案例十五: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案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北海市银海区某某商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2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在售的4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包装箱内及装箱单,均未有应随热水器配备标准的排烟管(含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防倒风排烟罩等)部件,不符合按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5.2.2.8.1款的要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场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器具、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996元的决定。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选购家用燃气器时:一看商家证照是否齐全;二看商品是否资质齐全,查看是否贴有安全合格标志、厂名、厂址及与产品一致的使用说明书,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低价劣质产品甚至“三无”产品。
来源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每年3·15到能查出一堆无良商家 每次3·15我都能想到虾扯蛋! 这年头A货多的一批,要买进去官方旗舰店买吧 所以说啊,大家买东西还是要认真斟酌的 这种商家太不应该了 一定要跟家里人说,包治百病的一定是假药 我妈买了不少保健品,别人说什么都相信,家人说的白搭 之前街上有一种醋卖得很贵,也是说效果好,就是没有正经的包装跟生产日期 这个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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