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随风飘逝的 发表于 2023-4-24 09:10

北海这个海鲜美食店挨罚,原因让人觉得意外·····


北海市市银海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市监处罚银〔2023〕84号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船佬海鲜美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503MAC9C6B33W住所(住址):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北疏导区灯光球场旁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樊英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023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北海市银海区船佬海鲜美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实,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该店厨房的大门敞开,直接和外界相通,没有门帘,没有挡鼠板;且该店厨房上方没有封闭,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未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另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购进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称(“康鑫牌”)1台,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贸易结算。案发时,上述计量器具处于使用状态,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2.检查照片8张,3.《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经营者彭樊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局于2023年4月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3〕84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持续时间在 15 天以上30天以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柒佰元整(¥:7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不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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