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海市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23年耕地保护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田长办发〔2023〕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本镇辖区范围内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树木的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内容凡在西场镇辖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窑、建(构)筑物、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湖造景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的,须在2023年9月28日前整改复耕,包括砍伐树木、挖除树根、拆除设施、恢复耕作条件等。逾期不清理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依法进行强制清理整治,一切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法违规占用人自行承担。
二、政策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种植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达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实行“零容忍”态度,对辖区内新出现破坏耕地及基本农田种植林木、苗圃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干扰、阻挠执法活动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监督电话:西场镇人民政府 0779—7601001。特此通告
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
是每个镇的耕地都要整治吗 之前常乐也发了这个公告 现在是都在整治这个吗? 现在很多的乡镇都在这个 之前看见常乐镇也发了这个的通知,看来是要全部整顿了。 支持,把土地利用起来 这种整治应该蛮严重的 意思是说有地就一定要耕,是这个意思吗 现在管得真的是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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