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0.85元/立方米!合浦这些乡镇征收污水处理费!
近日,合浦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关于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供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用户)。
二、征收标准
按《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305号)文件要求执行,居民用水按 0.85 元/m3,非居民用水按1.2元/m3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用水主要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三、征收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征收主体
西场镇人民政府、石康镇人民政府、常乐镇人民政府、山口镇人民政府、星岛湖镇人民政府、闸口镇人民政府、沙岗镇人民政府、石湾镇人民政府、乌家镇人民政府、沙田镇人民政府、白沙镇人民政府、公馆镇人民政府、党江镇人民政府、曲樟乡人民政府。
五、征收方式
使用乡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再凭缴纳污水处理费票据缴交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用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乡镇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乡镇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使用自备井的居民住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天用水0.2m3),按0.85 元/m3计收污水处理费,居民住户按每人每月缴纳污水处理费5元计收;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计收污水处理费)。
六、征收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225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3]28号)和《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305号)。
七、资金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县住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管理规定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执行。
八、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主管部门及代征收单位要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
第一次听说这个污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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