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图说个杰宝 发表于 2024-2-1 09:26

出事了!北海一女子非法行医给车祸者输液,最终车祸者死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医罚〔2024〕6号被处罚人:袁XX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情况下,到刘某的住处为车祸后的王某静脉输注赖氨匹林和0.9%浓度的生理盐水,收取费用90元,场所内的氯化钠3瓶、输液管1条已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王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死因《鉴定意见书》(南宁中一司鉴〔2023〕法病鉴字第0733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左侧盆骨骨折并发肺重度脂肪栓塞死亡,交通事故损伤是主要死因,诊所的手法复位治疗行为构成辅助死因。认定你系非医师行医。刘某(另案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凭证》在其住处为车祸后的王某进行股骨和膝盖骨复位,复位后疼痛没有缓解,你应刘某电话邀请为王某静脉输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3年11月5日)1份;2.刘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5日)1份;3.袁秀玲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4日)1份;4.刘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4日)1份;5.霍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1份,6.现场照片证据打印件1份;7.袁秀玲居民身份证打印照片1份;8.霍某居民身份证打印照片1份;9.“袁医生18*******”收款金额90元转账记录截屏复印件1份。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2.现场证据保存物品清单1份;13.聊天记录截屏复印件1份;14.吉林省乡村医生任职证书复印件1份;1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16.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17.袁秀玲陈述和申辩笔录1份;18.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份等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15的规定,不具有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情形,具有“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从轻处罚情形,系从轻行政处罚,本机关拟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氯化钠3瓶、输液管1条,并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即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首先凭本决定书到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该缴款书上的开户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领取该缴款书第4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23日

猪猪00 发表于 2024-2-1 09:28

这是非法行医啊

食戟之灵 发表于 2024-2-1 10:26

天!没有职证的情况下就行医...真是胆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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