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心子 发表于 2024-5-10 14:12

北海市一私人诊所被罚款2000元!原因曝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传罚〔2024〕1号
被处罚人:翁XX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6000904505217D2192,地址:北海海城区地角XX旁,负责人:翁永枢):我委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诊疗过程中产生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污染区及治疗室内未配备有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利器盒,把产生的针头、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和棉签等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起放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3份;3.《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4.《医疗废物处理登记簿》1份(2页);5.翁永枢《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徐美容《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4张;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9.《北海市海城区卫生健康局处理签》复印件1份;10.《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1.网上购买利器盒订单截图打印件2份等为证。


我委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传罚告〔2024〕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17的规定,为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



陈小猴 发表于 2024-5-10 16:33

医疗无小事,方方面面都应该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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