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浦县党江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公告
关于合浦县党江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公告为提升党江镇污水治理水平,强化水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合政办〔2024〕4 号)文件精神,现将党江镇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8〕225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3〕28号)和《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发改字合政办〔2023〕305号)。
二、征收范围党江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供水的自来水用户、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用户)。
三、征收标准按《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合浦县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305号)文件要求执行,居民用水按0.85元/m³,非居民用水按1.20元/m³征收污水处理费。(一)居民用水主要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二)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四、征收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征收主体
党江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方式使用党江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党江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再凭缴纳污水处理费票据缴交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用户,由党江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一)党江镇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党江镇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居民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使用自备井的居民住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天用水0.2m³),按0.85元/m³计收污水处理费,居民住户按每人每月缴纳污水处理费5元计收;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计收污水处理费)。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资金管理和使用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县住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监管,不得挪作它用,其它管理规定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 1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执行。特此公告。
合浦县党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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