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公立医院违规被举报,挨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卫医罚〔2024〕9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810448K,《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81044845050211G2101,法定代表人:肖XX,地址:北海市涠洲岛规划一号路以南、规划二号路以东,电话:0779-6012190):2024年3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安排聘用的医学毕业生叶XX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急诊科值班、开具处方等临床诊疗活动,叶XX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起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叶XX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5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身份证复印件4份;6、照片打印件1份;7、处方复印件2份;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9、考勤表复印件3份;10、会议纪要2份;11、整改报告1份;12、投诉受理单1份;13、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14、毕业证等证书复印件4份等为证。我委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医罚告〔2024〕9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于2024年3月15日已将叶XX调整到导医台不再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的规定,具有“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的”情形,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未取到资格证就敢独自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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