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法院关于决定罪犯余胜昌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关于决定罪犯余胜昌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2024)桂0521刑初15号罪犯余胜昌,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102315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西场镇窖头村委会中窖头村五队28号。
2024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24)桂05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余胜昌有期徒刑一年。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交付执行前,罪犯余胜昌以其视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在立案后,于2024年2月8日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胜昌进行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组织诊断工作。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通知余胜昌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指定专家进行诊断,诊断审查意见书结论是罪犯余胜昌所患双眼视力问题至诊断检查当日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项“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所列严重疾病范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关押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余胜昌现正处于双眼视力问题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项“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所列严重疾病范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关押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余胜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特此公示。 合浦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非奸即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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