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沙胆,没证也敢干这事!北海5人被判刑!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龙某某等5人,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对涉案的5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是电子烟管理新规实施以来,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非法经营电子烟的案件。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和陈某甲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合谋分工,在广东宜信生产加工电子烟并寻找销售渠道,后龙某某以11.5元/盒的价格向黄某某销售自己生产的电子烟,黄某某又通过陈某乙将上述电子烟销售给北海的买家陈某丙,陈某丙在北海将该电子烟进行零售。至案发,陈某丙的销售金额已达74263元,未销售的电子烟货值金额达813576.8元,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
以案释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涉案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的出台实施,有标可依的电子烟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商家,销售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不要被利益蒙蔽,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来源:北海海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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