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受 发表于 2024-8-13 17:01

渔船和捕捞工具被没收!合浦陈某某被罚款1500元...

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渔业)罚〔2024〕G-02号
当事人:陈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号码:XXXX,家庭住址:XXXXXX)。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非法安装禁用渔具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4日14时左右,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合浦县监管091076船舶从合浦大风江出海,往北海方向返航。于2024年1月4日 18时30分,在21°25.286N,108°53.276E海域返航时,被北海市海上联合执法支队第六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船上非法安装2套禁用渔具,渔具名称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该渔船上未悬挂船牌号,驾驶室内摆放有2副船牌为合浦县监管091076。2024年1月18日10时,北海市海上联合执法支队第六大队执法人员将合浦县监管091076移交至本机关处理。2024年6月17日,罗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经北海市清理整治“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该船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不符。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某某个人身份证信息。2.《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为罗某某所有,证书核载船号为合浦县监管091076;证书编号:西场镇1912。3.《北海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意见书》1份,证明:合浦县监管091076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不符。二、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附《证据图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合浦县监管091076在海上航行的事实。合浦县监管091076船上非法安装2套禁用渔具,渔具名称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三、当事人的陈述《陈某某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合浦县监管091076在海上航行的事实。合浦县监管091076船上非法安装2套禁用渔具,渔具名称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当事人陈某某于2024年07月16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G-02号],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非法安装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3条、第三章第二节第33条之规定,因你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套;2.没收渔船壹艘;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附件:此文书中涉及的详细法律条文(请到北海市人民政府网查阅)
北海市海洋局2024年8月6日

花无缺 发表于 2024-8-13 17:33

可不能随便捕鱼啊

sam_slk 发表于 2024-8-14 09:05

无证驾驶,万一出事怎么办

i-shop 发表于 2024-8-14 09:06

没有做登记,万一走私点什么不好的东西进来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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