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魄山一小暖树 发表于 2024-8-28 14:38

北海市一超市被顾客投诉!原因是贩卖...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242号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XX便利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02MADPWJ6H7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北海大道北侧XXXXXX大厦首层X号铺面经营者:徐XX2024年7月12日,根据投诉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北海大道北侧XXXXXX大厦首层X号铺面由徐XX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XX便利超市进行核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投诉产品“XX主食烧饼”(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3日,保质期至:2024年7月7日)同生产批次产品在售,现场查看了该店电脑内的销售单据记录,该店于2024年7月8日00:27:30收款共计4.5元(订单号:2754620922),其中“xx主食烧饼”3元,“xx香辣香脆肠”1.5元。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从广西XX面包有限公司购进上述“XX主食烧饼”(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3日,保质期至:2024年7月7日)共计10个并用于销售,进货价为**元/个,销售了9个(其中1个为2024年7月8日00:27:30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3元/个,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向供货商退回超过保质期的“XX主食烧饼”1个。上述“XX主食烧饼”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个。本案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50500002024071000000007)1份;2.《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4.《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交的广西XX面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送货单(退货)》复印件各1份,东莞XX面包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7.《证据提取单》1份。本局于2024年08月09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08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2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案值金额较小,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减轻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元整(3元);二、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仟零叁元整(1003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8月27日

四月是你的谎言 发表于 2024-8-28 15:00

过期的食物可吃不得啊...

央视新汶 发表于 2024-8-29 08:59

要重罚才行,卖过期食品的话!

sj7981 发表于 2024-8-29 09:00

无良商家,居然卖过期食品,万一出事怎么办

only2 发表于 2024-8-29 09:01

商品上架的时候要检查一下日期啊,万一吃坏了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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