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婉儿 发表于 2024-9-3 16:28

北海市某妇产医院被罚款35000元!是因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21号
被处罚人:北海XX妇产医院(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672490XX0F,地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XX号XX大厦,执行事务合伙人:肖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北海广XX产医院,登记号:67249089045050217AXX28)
我委执法人员根据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根据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患者l某、t某的病历资料:患者l某(公民身份号码:******20090408****)
到北海XXX妇产医院(现变更为北海广XX产医院)就诊,授权委托书、入院记录中均填写有其身份号码(未满14周岁),而入院记录和出入院记录中年龄一栏住院医师填写为15岁;患者t某(公民身份号码:******20081202****)到北海XXX妇产医院(现变更为北海XX妇产医院)就诊,门诊病历上填写有其身份号码(未满14周岁),而接诊医师在申请彩超医学影像时年龄一栏填写为14岁。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你单位的医师未真实、准确填写患者年龄,系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你单位未能提供患者l某的住院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的规定,认定系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材料1份;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4.询问笔录3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9.医院文件复印件;10. 住院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1.接诊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等为证。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4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8月26日

庄纯 发表于 2024-9-4 08:33

罚得好,太不负责任了

我以为 发表于 2024-9-4 08:35

在这一方面要加大管理才行!

爱是动词进行时 发表于 2024-9-4 08:35

要加大管理力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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