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手拥抱 发表于 2024-9-5 15:50

石康镇一养殖场排污不合格,被处以行政罚款!原因曝光↓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北环罚〔2024〕8号合浦县XX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Q8HAT0N法定代表人:郭XX住所:广西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xx岭村右边500米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全区生态环境执法交叉检查提供的线索,2024 年6月7日,我局到位于广西合浦县石康镇XX村委XX岭村右边500米处的合浦县XX养殖有限公司检查和利用无人机航拍,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该公司北侧的自然水塘1内漂有灰黑色浮渣,废水浑浊、有臭味,70立方米的储液池排放口内有废水废渣积聚。你公司利用约70立方米储液池旁排放口将北侧固液分离后的畜禽粪便通过管道排入北侧的自然水塘1内,北侧的自然水塘1向北流入自然水塘2成为长约100米的自然沟渠,此自然沟渠向西流入西侧约200米自然沟渠(无防渗措施),再进入横跨乡村道路的雨水管道后排入西南侧自然沟渠(无防渗措施),100米的自然沟渠、西侧和西南侧自然沟渠内的水为周边农户旱地作物灌溉用水。你公司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6月7日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6月7日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0张)和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发现你公司70立方米储液池旁边的排放口将畜禽粪便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北侧的长约100米的自然沟渠中,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2.2024年6月21日收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 号),证明你公司平均能繁母猪数量是650头,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2024年6月7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5052106355123xc001z,有效期:2020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证明你公司已填报排污登记表。4.2024年6月7日收集的2024全区执法交叉检查现场检查记录表截图,证明此案件线索由全区执法交叉检查发现。5.2024年6月6日收集的《证明》一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上半年平均能繁母猪数量是650头。6.2024年7月5日收集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7.2024年6月21日收集的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博测检〔2024〕第0450号),证明你公司北侧约100米的自然沟渠内废水的悬浮物浓度是118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悬浮物浓度100mg/L的0.18倍。8.2024年6月21日收集的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公司检测时的原始记录、检测人员的上岗证和该公司的资质证明,证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及采样过程。9.2024年6月7日提供的原合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合浦县隆兴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0〕90号),证明你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取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10.2024年6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郭志椿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11.2024年6月7日提供的《猪粪、沼气液处理协议》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的农灌面积和农灌作物。二、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伍元整(¥1,255)的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冯嫔,电话:0779-7282622)领取一般缴款书,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2.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及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北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4日

新力 发表于 2024-9-6 08:42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深海 发表于 2024-9-6 08:4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老游子 发表于 2024-9-6 08:43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一剑霜寒十四州 发表于 2024-9-6 08:45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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