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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缅怀故人、寄托哀思的清明节(4月5日)即将到来,为推行文明祭祀 新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营造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北政布〔2019〕5号),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9〕101号)的工作分工,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加强舆论宣传、巡查管控、运输监管、市场整治等措施,切实抓好源头管控,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确工作重点、值守区域,对清明节祭祀较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盯守监控,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知。 北海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为营造平安、便利、文明、和谐的节日祭扫气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和噪声污染,我们应时刻谨记“禁燃令”并严格遵守,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清明祭扫安全、文明、有序。
北海烟花爆竹禁放区示意图
▲海城区、银海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示意图
1、海城区、银海区禁放区:南珠大道以西的城市建成区及市工业园;
2、铁山港区禁放区:滨江生活区以及辖区内的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
3、涠洲岛旅游区禁放区:岛上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
▲合浦县县城烟花爆竹禁放区示意图
合浦县禁放区:北至合浦县廉州镇东山一路(阜民北路接北河街至廉阳大道),东至廉阳大道(廉阳大道接还珠南路至南北二级公路),南至南北二级公路(盐仓路路口至还珠南路路口),西靠西门江(阜民北路接文蔚坊、南富路、盐仓路至南北二级公路)。
禁止燃放时间(一)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内,限制燃放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规定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燃禁放爆竹, 倡导文明祭扫表达思念之情 不必彰显在鞭炮烟花上, 无声胜有声 以绿色环保的祭奠方式 扬文明祭奠的时代新风防燃防爆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来源:北海生态环境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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