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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男子谢某某因涉嫌多项交通违法被执勤交警查获,在交警告知依法对其车辆实施暂扣时,谢某某情绪激动抢夺车钥匙,致使一名辅警右手拇指受伤。
2020年4月20日,南宁市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还致辅警受伤
2019年12月16日16点,被告人谢某某未携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超期未年检的摩托车,行驶至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某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覃某某发现。
辅警覃某某依法要暂扣谢某某的车辆并收起车辆钥匙,谢某某拒不配合,并动手试图抢夺覃某某手中的车辆钥匙,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摔倒在地,谢某某被随后赶来支援的警务人员控制,覃某某右手拇指因此受伤。
被告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自愿认罪认罚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 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宾阳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警提醒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驾驶人对交警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选择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能意气用事,阻碍交警正常执勤执法,切勿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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