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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市直及辖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及家长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 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北海市直及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幼儿园等级、类型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调整
第一步:2021年春季学期执行下列标准:
第二步: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下列标准:
对于3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分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教育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报市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今后,每隔三年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特困救助户、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幼儿的保教费收取政策,按照《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教规〔2020〕3号)规定执行。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一)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
幼儿园收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课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二)幼儿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起草过程
市发改委针对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偏低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启动了定价程序,选择市机关幼儿园等5所市直及辖区不同级别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成本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根据办园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联合市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北海市直及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政府网站公示、家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精神,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定等级为低风险),最后修改形成《北海市直及辖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四、广西区部分城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我市一直以来执行的是自治区2010年制定的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调整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600元/人.月。
据了解,此前自治区直属幼儿园以及全区多个地市已对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2018年,自治区直属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750元/人.月;2019年,桂林市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530元/人.月;钦州市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550元/人.月;2021年,南宁市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750元/人.月,柳州市(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办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执行的最高标准为700元/人.月。
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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