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对禁渔期和禁用渔具缺乏了解,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庞某某懊悔不已。 2021年12月31日,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向海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庞某某赔偿海洋生态修复金和专家意见费用,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8日晚上,庞某某驾驶渔船从合浦县党江沙冲江口出海,在底拖网禁止作业海域使用拖曳齿耙耙刺进行非法捕捞,捕得尖尾螺共21499. 2千克。经鉴定,庞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鱼作业。
2022年3月31日,海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依法判令庞某某赔偿生态修复金90000元;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和修复的专家意见费用2000元;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北海市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理模式,将被告人庞某某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让庞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促使庞某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等费用、自愿认罪认罚,推进海洋生态治理,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让受损的生态恢复往日的生机,才是办案检察官的初衷”,北海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莫晓玲说道。 检察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来源:北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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