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预公告 合政布〔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及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拟征收我县公馆镇浪坡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合计面积1.2361公顷(18.5415亩),作为合浦闸口福禄渔光互补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项目用地位于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辖区范围(详见项目选址界址图,征收土地权属、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由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在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请上述范围内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土地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不得抢栽、抢种以及抢建(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临时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所在村民小组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小组常住人口利益相关者的分户登记及部分户口迁入手续;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涉及范围内的不动产报建、登记手续。属下列申请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或回迁原籍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现行户籍制度规定办理: (一)因出生、补录户口等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因夫妻投靠、收养、驻军家属随迁等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 (三)因大中专毕业或退学、复转退军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申请办理回迁原籍的。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由县公安机关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四、如涉及林地的需项目业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林地使用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8日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4〕3号 2023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7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碰桥、追木根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97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 | | | | | | | | 详见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8日
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合政布〔2024〕2号 2023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3〕28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县星岛湖镇柯江村民委员会大东、酒东、酒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97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 | | | | | | | | 详见合浦县2023年第二十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地类、面积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六、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19805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合浦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8日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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