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 3月 8日 11时 3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某某、李某某(执法证号分别为 2005041XXXX,2005041XXXX)在 G209线清水江路段,广西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清水江训练场开展行政检查,发现广西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属 2名学员正在驾驶桂 E53XX学驾驶练车在科目二场地训练,当时教练车上没有随车教练员,且教练场内未见教练员现场指导。当事人广西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置结果及依据
1
【处置结果】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于 2024年 03月 12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
【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1份 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现场笔录1份 确认该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现场照片1份及相关视频确认该案件相关法律事实。4.广西X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法人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确认该案件违法事实。5.吴某身份证复制件 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行驶证复制件 涉案车辆的信息。
3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22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消除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案件分析】
1
【焦点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涉及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问题。办案中,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资料进行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进行判断,即,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对驾培行业的依法整治,提高驾培行业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来源:[color=rgba(0, 0, 0, 0.9)]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