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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生育津贴 直接发放至个人的重要提醒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北医保发〔2025〕1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的在职在编女职工除外)纳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范围,经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由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参保女职工个人。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其他相关待遇保持不变,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此前已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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