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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要求,以案释法,强化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控,切实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两起非法野外用火违法案例予以通报,警示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案例一
2026年1月7日,合浦县公馆镇扫管村村民彭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于合浦县公馆镇扫管村委会山嘴村红岭的林地(防火区)内点火取暖,不慎引发失火。经林业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林业部门对彭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20日,合浦县廉州镇大岭村村民谭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合浦县廉州镇大岭村委斗鸡村性沟岭林地周边甘蔗地(防火区)内点火焚烧甘蔗衣。经林业部门依法调查核实,谭某某的该行为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谭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巡查执法力度,对各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屏障。
来 源|合浦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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