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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二孩和二胎是一个概念吗?——解答百姓“全面二孩”种种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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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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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亮点在这里:
1.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生二孩不用办理准生证。《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需凭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去当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无需办理准生证。

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决定主要对广西的特殊情形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生育假期延长、生育奖励扶助配套政策衔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完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孩和二胎是一个概念吗?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提倡“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明确可自主安排生育和再生育的情形: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可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
  (一)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不影响福利待遇、晋级、工龄等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刘耀龙表示,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生二孩不用办理准生证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生育二孩的夫妇需要办理《再生育证》,审批手续很复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手续会不会简单些?”不少市民提出这样的疑问。
  《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需凭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去当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无需办理准生证。
  条例还明确,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不过,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
“违反生育规定的,仍要受到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孩不再奖励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来源:合浦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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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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