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立坤、董亚钦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洪立坤、董亚钦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洪立坤、董亚钦伙同他人共12次在北海市范围内利用未成年人进入小区爬楼通过窗户入室盗窃,所盗物品均交由洪立坤处理。
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13周岁)、“马某某”(在逃)多次在北海市范围内实施入室盗窃,被告人洪某某负责开汽车搭董某某等人寻找作案小区,由洪某某、董某某、“马某某”在外望风接应,金某某进入小区爬楼通过窗户入室盗窃,所盗物品均交由被告人洪立坤处理。
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参与作案11次,所盗现金人民币共41250元、港币400元,所盗赃物中被收缴的赃物价值人民币6056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作案12次,所盗现金人民币共41750元、港币400元,所盗赃物中被收缴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3009元;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告人洪某某交给自己的三台平板电脑(其中二台电脑价值人民币共3615元)是赃物仍帮助销赃;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拿来的黄金饰品是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中被收缴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953元。
1、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马某某”来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金域熙城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黄金猪形吊坠1个及黄金手链1条(均无估价)。所盗黄金饰品由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销赃给被告人戴某某,全部赃款已花光。
2、2015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马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香海花园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价值人民币1196元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911元的黄金戒指1个、价值人民币334元的鼠形黄金吊坠、铂金戒指1个和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被告人洪某某将其中的黄金戒指、吊坠、项链赠给其女朋友王某某,平板电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销赃。案发后,黄金戒指、鼠形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均收缴发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已花光。
3、2015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马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新安街兴海龙福苑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50元及酷派手机1台。手机由金某某拿走送人,赃款已被花光。
4、2015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马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新安街兴海龙福苑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姚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港币400元、黄金戒指1个及黄金项链1条(均无估价)。所盗黄金饰品由洪某某、董某某销赃给戴伟坤,全部赃款已花光。
5、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新安街兴海龙福苑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白某某价值人民币2475元的苹果平板电脑1台。洪某某将该电脑交由被告人梁某某代为销赃。案发后该电脑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6、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新安街兴海龙福苑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柯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元。金某某在作案后被民警抓获,经教育后释放,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逃离现场。现金1700元被收缴发还被害人。
7、2015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银海区穗丰金湾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3号楼**室,盗得被害人冯某某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2台、白金钻戒1个、白金戒指1对、黄金戒指3个、黄金项链1条、白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2对、空心的黄金福娃2个、黄金生肖吊坠1个和扁平的黄金福娃1个。被告人洪某某将其中一台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交由被告人梁某某代为销赃,案发后该电脑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黄金饰品由洪某某、董某某销赃给戴某某得款后花光。
8、2015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银海区枫林蓝湾小区,由金某某进入枫林蓝湾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俞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所盗现金被三人花光。
9、2015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银海区枫林蓝湾,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室,盗得被害人温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灰色小米手机一台。手机由金某某拿走送人。所盗现金被三人花光。
10、2015年8月14日晚,在枫林蓝湾小区盗窃完后,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又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中安止泊园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单元**号室,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1000元。所盗现金被三人花光。
11、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洪某某、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银海区枫林蓝湾小区,由金某某进入枫林蓝湾**栋**室,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洪某某用其中的3800元买一台助力车给金某某,余款三人花光。
12、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金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东峰广场小区,由金某某进入小区*栋*单元 **室,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黄金戒指1个和金项链1条。所盗黄金饰品由董某某以人民币6110元销赃给戴某某,戴某某将上述饰品熔掉加工后被收缴,价值人民币69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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