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合浦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台!
合浦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依法落实合浦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北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北政发〔2014〕37号)、《广西合浦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5)、《合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合政发〔2016〕106号)、《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合政发〔2019〕2 号)等以及其他文件规定。
二、征收范围、对象
(一)县城规划区域内及重点建制镇符合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具体以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查通过的区域都可纳入该范围,详见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址图。
▲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址示意图。(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建(构)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的被征迁人。
三、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90天内。
四、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县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的征收单位,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下称县征收中心)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可以委托合法的房屋征收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审计局和廉州镇等部门各负其责,以合政发〔2013〕153号“两到位六同步”各单位有关职责文件为准,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被征收房屋和拟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以下数据为初步调查情况,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⒈私人自建房:共6902户,总建筑面积584519平方米。
⒉宿舍楼和单位公寓楼共4179套。
(二)拟安置房基本情况
⒈安置地块一为廉州镇东较场路(龙门江村南面)商住小区,土地使用面积31019.02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2458平方米,商业部分建筑面积11810平方米,住宅主部分建筑面积99554平方米,主要安置房有141.47平方米100套,141.96平方米96套,141.88平方米25套,125.84平方米100套,126.27平方米192套,126.21平方米50套,106.04平方米96套,105.98平方米25套,96.36平方米96套,96.31平方米25套,共805套。
⒉安置地块二为廉州镇公园路延长线商住小区,土地使用面积60515.19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商业部分建筑面积39070平方米,住宅主部分建筑面积161147平方米,主要安置房有141.64平方米390套,122.21平方米524套,122.73平方米102套,106.57平方米136套,97.8平方米102套,共1252套。
⒊其他小区安置房待确定后另行公布。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效果图。(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六、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七、测绘、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测绘、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县征收中心提供的备案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测绘、评估机构。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成果公布后10天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可在复核结果公布后15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计算
⒈房屋占地的面积,按房屋外墙外边线的正投影四至的丈量作计算确认依据;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的按照证载面积。
⒉建筑面积的丈量和计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以建房实际多层建筑面积总和,开放式阳台按半计算;砖木(含泥砖、毛石)结构的,以房屋的正投影(即滴水为界)作为四至的丈量计算确认依据;有规划许可等权属证明的可按照证载面积。
(二)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
⒈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含主房和附属房)的权属、结构、用途、面积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审批手续为准。
⒉无合法权属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占地面积,由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所在单位宿舍主管部门、县征收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廉州镇政府、相关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对调查土地房屋测量登记成果进行共同确权,以确权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⒊县征收中心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按要求向县征收中心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⒋被征收人已办理和取得用地、建房批准手续,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收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根据实际建设进度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⒌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选房顺序,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回建小区房源中优先选房,即先签先选。
(一)货币补偿
⒈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其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
⒉经确认后的房前屋后空地,被征收人能提供土地使用来源证明的,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来源的,被征收人与征收范围内社区或村小组各每平方米150元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置换商品房)
⒈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被征收人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依法认定权属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设施用房)等不列入置换范围。
⒉置换后商品房办证由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统一办理。
十、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标准。
(一)公产房或单位宿舍(公寓楼)类型
⒈租住公产房的搬迁户,符合选择公租房安置条件的采取公租房进行安置,不符合选择公租房安置条件的自行安置。私人装修和附属物作市场价评估补偿。
⒉单位安排宿舍(公寓楼)又没有进行房改的被征收人,经查实没有房产的可按宿舍(公寓楼)套内面积与商品房套内面积1:1的比例以建设成本价购买,如不选择购买的,符合选择公租房安置条件的采取公租房进行安置,不符合选择公租房安置条件的自行安置。私人装修和附属物作市场价评估补偿。
(二)单位宿舍(公寓楼)房改房类型
⒈单位宿舍(公寓楼)房改房选择廉州镇东较场路(龙门江村南面)商住小区和公园路延长线商住小区的,按可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和商品房套内面积1:1.1的比例进行安置;选择其他小区安置的,按可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和商品房套内面积1:1.15的比例进行安置;房屋装修和附属物作市场价评估补偿。
⒉搬迁人以最接近其可置换房屋套内面积为原则选择安置用房的户型。因户型等原因,安置商品房套内面积超出可置换房屋套内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商品房套内面积少于可置换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支付给搬迁人。
⒊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根据其可置换商品房套内面积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由其自行解决安置房问题。
(三)国有私人住宅房屋类型
被征收房屋证载土地(包括经确权的房屋占地)、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屋(即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进行互补差价置换。
⒈临街商铺的置换
⑴被征收商铺的认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认定。
⑵经认定为被征收商铺的,按底层第一进深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的商铺面积1:1进行置换;底层第二进深及二层以上(含第二进深及二层)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置换。
⒉商品房的置换
选择廉州镇东较场路(龙门江村南面)商住小区和公园路延长线商住小区的,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除商铺外)和安置的商品房套内面积1:1.1进行置换;选择其他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除商铺外)和安置的商品房套内面积1:1.15进行置换。具体置换规格如下:
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可置换90平方米商品房。
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9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可置换100平方米商品房。
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0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可置换120平方米商品房。
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2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可置换140平方米商品房。
⑸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4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相近多套商品房面积之和。
以上没有对应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按最接近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置换。
(四)城乡结合部私人住宅房屋类型
⒈本项目城乡结合部私人住宅房屋范围
包括本项目合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转为非农的村民小组的剩余土地,但已经列入廉州镇城区规划并建有居住的房屋,具体详见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址图。如廉州镇还珠社区北河小组等,部分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有没办证的居住房屋。
⒉城乡结合部私人住宅房屋类型参照国有私人住宅房屋类型标准执行。持有证载的土地按该地段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进行评估;没有土地使用证件的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占地不得超过100㎡(不超过100㎡房屋占地按实际占地面积),按该地段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进行评估,超过100㎡部分的居住房屋占地按1947元/㎡进行作价(参照合政函〔2020〕121号);被征收的房屋和附属设施按市场价值评估。
⒊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后价值和安置房屋(即商品房)建设成本价进行互补差价置换。
⒋选择廉州镇东较场路(龙门江村南面)商住小区和公园路延长线商住小区的,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安置的商品房套内面积1:1.1进行置换;选择其他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安置的商品房套内面积1:1.15进行置换。具体置换规格如下:
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可置换90平方米商品房。
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9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可置换100平方米商品房。
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00~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可置换120平方米商品房。
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2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可置换140平方米商品房。
⑸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或1.15)在14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相近多套商品房面积之和。
以上没有对应的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按最接近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置换。
(五)建设成本价
安置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建设成本价由县物价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进行核算,并报县政府审定。
十一、搬迁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该项目是通过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具体搬迁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总面积×20元/平方米×2次计(其中2次指来回搬两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单位宿舍(公寓楼)房改房和私人住宅房屋类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至交房后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签订协议先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剩余逐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住房建筑总面积×10元/平方米×12个月计,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
(三)过渡期间产生的房租及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员自行缴纳。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二、各项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一)水表迁移费:1200元/表×2次;
(二)单相电表迁移费:500元/表×2次;
三相电表迁移费:3228元/表×2次;
(三)数字电视迁移费:200元/户×2次;
(四)固定电话迁移费:200元/台×2次;
(五)宽带迁移费:200元/台×2次;
(六)空调迁移:挂机300元/台×2次,
柜机(2匹)350元/台×2次,
柜机(3匹)350元/台×2次;
(七)可移动水塔迁移:300元/台×2次;
(八)太阳能、空气能迁移:1000元/台×2次;
(九)变压器迁移:400元/KVA;
(十)其它设备迁移按有关标准执行。
十三、征收奖励
(一)私人住宅房屋类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协议签订后按期腾空房屋交由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验确认后的,给予评估补偿总额5%的奖励。
(二) 单位宿舍(公寓楼)房改房类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由征收人拆除,由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验确认后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十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由征收部门统一收存,交自然资源和房管部门注销。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将房屋被征收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应当商定选择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设定担保或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并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法律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有产权纠纷、房屋共有权人以及继承人意见分歧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单位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经催告后不履行,征收单位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适用于合浦县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项,由县政府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另行确定。
▲10月8日,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征迁办工作人员在还珠广场宣传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10月8日,合浦县老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征迁办组织工作人员到县城老街宣传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
请问合浦县政府: 合浦廉州老城区几层楼的砖混结构楼房,为何说成棚户区?拆了廉州老城区居民自建房,为何不赔地皮?该拆迁方案违反《物权法》相关条例,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好像拆了也补不了多少钱呢 是时候当小富婆了;P 有人欢喜有人愁呀 全部都改造得了 有些人突然就暴富了 只要补偿到位,一切都好说 把合浦搞好一点 又要有一大波“土豪”横空出世了 现在我们大合浦慢慢的都建设的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