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沃达丰田 发表于 2016-8-29 10:52

莫名其妙被扣分罚款 这些常识不懂又吃亏了

  还记得这事儿吗?片儿警也开始贴条了,这8片区域停车要加倍小心!包括小巷社区,这还不算什么,以后城管也要开始贴条了!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往往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城管执法7个方面行政处罚范围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包括以下方面: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焦点城管可以贴条?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http://img.mp.itc.cn/upload/20160825/f3309b21d5374d2a9e985ae88bb7fb73_th.jpeg  城管实行持证上岗 协管人数应减少  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对于协管人员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焦点“临时工”出事不能免责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http://img.mp.itc.cn/upload/20160825/da64df6d3f064d22b8fceb8ed353cf45_th.jpeg  明确城管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执法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以确保执法经得起检验。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http://img.mp.itc.cn/upload/20160825/6e644f5124b94bfaae90cc683f707330_th.jpeg  △2014年05月01日,陕西省西安市大雁塔南广场,城管对流动摊贩进行执法处理,城管队员和市民相互拍照。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对于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以及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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