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购买特价商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转来张某某的投诉,称其在合浦县廉州镇某服装店购买女装羽绒服一件,回家后发现衣服上有污垢,便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同款衣服,但该店没有同款式衣物,遂与商家协商退款,商家以该衣服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了张某某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后,对商家进行了宣传教育,指出“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经耐心讲解,商家意识到错误,同意退货退款,退还张某某消费金额1000元,并撤销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
案件点评:特价商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消费者如购买了这类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履行三包规定。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的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商家通过明示后,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商家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货,但“特价商品”并不等同于“处理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理应为其退换货。
来 源|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