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黄某采取强制措施,因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法院强制执行清场其占用申请人的14亩海边虾塘后,又组织人员进行再次占用,法院遂对其强制拘留。
合浦县山口镇丹兜村委的11个村民小组在2011年12月与申请人合浦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荒废的400亩大寨塘发包给申请人修复并开发使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11个村民小组支付了承包金8万元。申请人承包用地后,将大寨塘400亩荒地作为养殖基地开发,在实施清理时,被执行人黄某不但没有听从劝告退出占用申请人的14亩虾塘,反而于2013年5月将其占用的14亩虾塘改造为7亩虾塘和7亩沙场。
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应将其占用的位于山口镇丹兜村委莫屋片大寨塘内靠近海边处的14亩用地自行清理后交由合浦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拒绝履行,申请人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履行清场交付义务执行通知书以及在现场张贴限期清场公告,黄某逾期仍不履行。由于沙场因非法经营早已被政府责令停产,执行人员通过做调解工作,申请人同意对黄某的虾塘养殖做适当补偿,但黄某仍拒绝履行。2014年12月,该院组织人员强制执行,遭到黄某和其他农户20多人到场对抗执行。此后,该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黄某拒绝履行而调解失败。该院遂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再次对涉案用地强制执行,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强制清场,将涉案14亩用地移交申请人经营管理。此后不久,黄某又组织人员再次占用申请人的14亩虾塘,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黄某妨碍执行的行为,该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采取15日拘留的强制措施。
对黄某采取拘留后,法院仍希望双方能协商和解,促进农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遂不断地做黄某与申请人的思想工作。黄某被拘留期间,经法官两天的思想工作,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遂同意腾退占用申请人的14亩虾塘。因黄某在14亩虾塘上也进行了投资经营,申请人也同意对黄某进行适当补偿。双方遂达成和解协议,黄某同意于2016年春节前归还占用的14亩海边虾塘,申请人对黄某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鉴于黄某认识到了错误,双方又达成和解,该院于11月23日提前解除了对黄某的强制拘留措施。
转自合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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