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合浦县接到北海市政府转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涉及合浦县的环境污染问题。接举报问题后,合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查处机制,指派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带领由县环保局、工商局、工信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与自治区环保厅、北海市环保局的工作组一起前往常乐镇查处合浦县春光塑料厂涉嫌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渣和污水污染环境,偷排污水到南流江中等环境污染问题。 合浦县春光塑料厂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莲北村委吕屋村,该项目以废塑料编织袋为原料加工造粒制成半成品出售,生产规模为3000吨/年。经工作组现场检查,该厂原料破碎,清洗工段没有生产,热熔造粒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可以看到有废气排放,有明显刺激气味,废气处理设施前段有一钢管经废气处理设施将废气引至烟囱直接排放。外沿南流江处有三个沉淀池,有一个砖砌的硬底化沉淀池,另外有两个未经硬底化土围沉淀池,土围的两个沉淀池内有少量废水;厂区西北角有一个正在焚烧废物的焚烧炉,有很浓的黑烟排放;厂区东北角处有一条水沟在排放废水(监测人员已采样)。经综合现场询问、现场勘查的结果,工作组认定该厂存在三个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存在规避监管,通过旁路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二是冷却水未经处理直排南流江;三是故意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 经现场征求自治区、北海市环保部门意见,合浦县对该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是根据该厂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沉淀池储存生产废水和泥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规避监管,通过旁路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厂外设置焚烧炉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厂的上述行为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业主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是对该厂存在规避监管,通过旁路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故意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厂的法人代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下一步工作,合浦县根据对该厂存在规避监管,通过旁路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冷却水未经处理直排南流江、故意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合浦县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合浦县将认真吸取此案的教训,举一反三,对合浦县辖区的南流江流域的企业排位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排查,严格监管,坚决查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绝不手软,毫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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