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22时许,合浦县西场镇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助服务区报警声响起,营业员小陈赶到现场后,眼前的一幕让他大吃一惊,ATM机的显示器、密码器及凭条打印口都被砸坏。“难道有人抢劫银行?”小陈慌忙之中赶忙报警。令人震惊的是,不久,西场镇财政西路4号农业银行合浦西场支行的ATM机也被人砸坏。 通过调取银行的视频监控,公安机关发现,当晚一名上身穿黑白相间T恤,年龄约在19-25岁之间男子用砖头砸坏了ATM机,但未见其劫取钱财。据银行技术人员鉴定,被砸坏的ATM机仅维修费就花费了5万元左右。 无独有偶,2016年的2月18日、2月28日、8月16日,公安机关先后接到报案称银行的ATM机被砸坏。究竟是谁砸坏了这些ATM机器?嫌疑人又是出于什么动机呢? 经过缜密侦查,2016年9月6日,公安机关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裴某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查明,2016年被砸坏的6台ATM机均出自裴某之手。 2016年11月29日,该案被移送至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裴某在接受公诉机关讯问时称:“之所以会砸ATM机,是因为当时自己心情不好,想要寻求刺激。”裴某是否有吸毒史?砸ATM机是否因为毒瘾发作?据裴某的家属称,裴某曾经吸食过毒品。 该案的承办人认为:“自然人犯罪,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要素有年龄、精神疾病、醉酒、聋哑或盲人。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行为,可类比生理性醉酒,同属‘原因自由行为’,具备可罚性,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吸毒本身即是违法行为,可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2017年1月1日,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院认为裴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来源于合浦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