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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珍是合浦洋江人,为了一家人的生计和俩孩子的学业,一直与丈夫张某喜在兄长的抽沙船上工作,虽不富裕但也可以说是幸福美满。
2010年,张某喜的大哥见自己弟弟虽然工作这么多年,但是生活也没多大改善,于是便有意将自己手上的一条船低价转让给其经营,好让他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大哥也深知张某喜的家庭情况,便让张某喜手头宽裕了再慢慢还船的钱。于是张某喜就买下了大哥的一条船,在与妻子陈某珍两人的用心经营下,生活渐渐有了起色,但是欠大哥的船钱尚有数万未还清...... 为了能提高全家生活质量,夫妻俩用自己的积蓄又向亲戚朋友借了一点钱,在合浦某小区买了一套房,正当夫妻俩以为生活在慢慢变好时。2014年他们船上发生的一件事彻底打破了张某喜一家人平静的生活。3月4日下午,韦某经张某喜姐夫谢某权的介绍为其维修抽沙船的抽沙泵。当时,韦某与张某喜的工人拆除抽沙泵防护板后,在拆抽沙泵叶轮时,因抽沙泵固定螺母已锈蚀,用板手和铁撬试图扭开螺母。
于是,韦某便采用对固定螺母加热的方法,试图将螺母取下,大约加热了20分钟,螺母突然弹出,击中了韦某左小腿,张某喜与陈某珍闻讯赶来,后将韦某送到南康卫生院治疗,但因韦某伤势严重,该院无法治疗,便又将韦某送至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且住了39天的院。韦某经合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小腿炸裂伤并离断,住院医疗产生的费用为42310.10元,张某喜夫妇支付了27500元。 韦某在医院住院时表示,不是张某喜夫妇雇请他到船上维修的。韦某出院在家休养痊愈后,便找了份工作。当张某喜夫妇也以为这件事告一段落时,2014年5月份,韦某将张某喜与陈某珍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喜夫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75581.60元。一审判决下来后,法院认为作为承揽人的韦某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伤害,作为定作人的张某喜、陈某珍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韦某的诉讼请求。韦某不服判决,便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因被上诉人张某喜、陈运珍提供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并案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因此,韦某与张某喜、陈某珍之间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所以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张某喜、陈某珍赔偿韦某经济损失23520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驳回上诉人韦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5月张某喜突然患病,并于9月份确诊为肝癌,张某喜这一病用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已经无力承担这一高额赔偿费用。与此同时,韦某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便查封了张某喜与陈某珍在某小区的住房,便进行了拍卖...... 2017年正月,张某喜因病离世,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孩子。其女儿目前在读大学,儿子也在读高中,一般家里面也只有陈某珍一人。韦某的赔偿费用、丈夫治病欠的债再加上两个孩子在学校的学杂费,房子也卖不出去,这让目前没有工作的陈某珍万念俱灰。法院也责令让陈某珍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搬出小区的住房,但是丈夫以前在工厂的宿舍已经破烂不堪,小孩可以在校住宿,但是这让无处可去的陈某珍住在哪里? 对于二审的判决和韦某方面催促其搬出小区的住房,陈某珍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当初一审判她们是没责任的,二审又是这样的判决?为什么韦某要在她们家庭这么困难的时候还催促她搬出房子?当初也不是自己和丈夫叫韦某上船维修,而且韦某受伤的时候自己也好心送他去医院,初期的治疗费用自己也是掏的,为什么明知道她陷入困境韦某还这样咄咄相逼,难道韦某就不顾及当初送他去医院以及给治疗费用的情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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