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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来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150元/每人·每年 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门诊医疗保障: 《暂行办法》规定: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用于门诊医疗保障。 门诊医疗统筹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
起付标准: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
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基本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提高5%。(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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