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浦一男子王某因分别向叶某的丈夫和母亲要钱财未果,一怒之下毁坏了二人的财物。2017年7月17日,合浦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6年6月7日,王某与李某龙、李某某饮酒后窜至某公司内,看到叶某的汽车停放在此处,因想起多次向叶某的丈夫要钱财未果,遂起报复之心,便伙同李某龙、李某某(另案处理)持木棍敲打毁坏叶某车辆的前大灯组件总成、挡风玻璃等,造成经济损失20789元。
2017年1月26日,王某回家向母亲曾某索要零花钱,曾某认为儿子已成年且常游手好闲拒绝给钱。王某一怒之下拿起斧头砍坏了家中的大门和窗户,造成经济损失6564.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毁坏其母亲的财物,其母亲表示对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理:古谚语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本案的被告人成年后不仅不赡养父母,还因向母亲索要钱财未果,而泄愤毁坏财物,于法于情不容,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广西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