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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换回“10元”,2.5元换回“20元”!明知道是假币,仍然购买并持有、使用,结果触犯了刑律。日前,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以持有假币罪,对张某齐提起公诉。
2017年4月初,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海市海城区正虹广场抓获张某齐,当场收缴张某齐身上总面额为550元(21张10元面额、17张20元面额)的疑似假币。随后,在张某齐入住的宾馆房间内,收缴其持有的总面额为7800元(352张20元面额、76张10元面额)疑似假币。
经鉴定,张某齐持有的上述总面额为8350元疑似假币,均属伪造的人民币。归案后,张某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承认因为财迷心窍,想通过以钱买“钱”的方式,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检察官释法: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齐,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假币,仍随身携带使用,或放置于住处,其实际控制了假币,属于“非法持有”。
根据司法解释,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构成了非法持有假币罪。
检察官提示: 目前,广大群众对小面额假币的警惕性较低,因此,不少不法分子开始制造并非法使用小面额假币。本案中的假币,均为10元、20元面值,仿真度较高,非专业人员,较难辨别真伪。
必要时,群众可就近找验钞机或到银行,检验货币的真假,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同时,大家更要清楚认识,持有和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碰红线,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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