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赖武杨,闸口庆丰村委村民。1997年5月19日以乙方承包方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甲方(闸口镇政府)、丙方(闸口水管所)签订“海堤护坡石工程承包合同”(下称合同),合同规定:由本人垫资60214元对庆丰牛胆基海堤危险段进行护坡石建筑,完成工程50%后,由甲方和丙方按工程进度付给接应资金50%给乙方,竣工验收后结算,如四个月内未付清,甲方按年息30%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本人变卖家产筹资投入工程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通过甲方、乙方的验收。但甲方和丙方没有履行合同,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款。二十年过去了,尽管本人多次催收,但没有得到分文回报,血本无归。导致本人家庭蒙受巨大损失,给本人及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为此,要求贵政府从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着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三农”的有关政策,切实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本人工程承包垫资款及利息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