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关于驾驶电动车的年龄,在相关的法规中早有文明规定,这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修订,是对这一规定的再次强调。1.《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请大家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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