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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浦某某物语蛋糕店第三分店,买到了变质的榴莲千层蛋糕!买了七个,店家送货前多送一个:称卖相不好,多送一个作为补偿!一共收到8个千层!
店长承认蛋糕有问题而且承认有个是昨晚的!因为是坏的所以就打电话和他们说,后来拿了其中两个给他们师傅看看是不是坏的,之后打电话来说两个确实是坏的,他们又让我拿剩下六个去让他们看(共8个千层,有五个吃过,三个没吃过)之后我们到店,店长态度很好的帮我们处理,他们师傅说有四个有问题,可我们五个吃过的吃进嘴里都是酸的,然后她们不承认那么多是坏的,可真的都是坏的!
店长请示老板后得到结果赔偿三倍,然后微友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之后协商不下微友打123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331称已经下班,明天上班再与微友联系解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为食品经营的商家,一定要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秉承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去生产食品!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购买合格的不过期的商品,如果食用的时候发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定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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